以案释法丨借款未约定利息,出借人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吗?
发布时间:2025年11月21日浏览量:283来源:政务:包头九原法院作者:包头九原法院
朋友间借钱,写了借条却没提利息,到期后对方迟迟不还……这时候,能向他主张“逾期利息”吗?
案情回顾
王某向好友刘某借款49000元,并出具借条,明确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如数支付。然而借款到期后,尽管刘某多次催要,王某仍分文未还。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本金49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王某需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
关于利息部分,法院认定:
因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对刘某主张的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
但王某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计息方式为: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
以案释法
本案明确了“借款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两个关键概念:
借款期内利息: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双方自愿约定。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视为不支付利息。
逾期利息:具有法定惩罚性质,是对借款人违约行为的制裁。无论借贷时有无约定,只要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出借人就有权主张。
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分三种情况:
1.约定了逾期利率:按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
2.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可按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3.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参照逾期还款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特别提醒:
如果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借贷往来要规范,条款约定需明确;按时还款免纠纷,违约成本不可轻。
案情回顾
王某向好友刘某借款49000元,并出具借条,明确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还清。刘某通过银行转账如数支付。然而借款到期后,尽管刘某多次催要,王某仍分文未还。刘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偿还本金49000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及逾期利息。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王某需向刘某偿还借款本金49000元。
关于利息部分,法院认定:
因借条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对刘某主张的借期内利息不予支持。
但王某逾期未还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计息方式为:自2024年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本金全部清偿完毕。
以案释法
本案明确了“借款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的两个关键概念:
借款期内利息:遵循“意思自治”原则,由双方自愿约定。如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则视为不支付利息。
逾期利息:具有法定惩罚性质,是对借款人违约行为的制裁。无论借贷时有无约定,只要借款人未按期还款,出借人就有权主张。
逾期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法律规定,主要分三种情况:
1.约定了逾期利率:按约定计算,但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
2.未约定逾期利率,但约定了借期内利率:可按借期内利率主张逾期利息。
3.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可参照逾期还款时的一年期LPR标准计算。
特别提醒:
如果借贷合同中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4倍。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借贷往来要规范,条款约定需明确;按时还款免纠纷,违约成本不可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