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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押监管业务法律依据解读

发布时间:2013年10月21日浏览量:107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
  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这里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银行等债权人为质权人。《担保法》最早确立了动产质押制度,《物权法》进一步对这种物权担保方式进行了规范,为以动产质押进行融资担保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物权法》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这一规定明确动产质押以质权人占有出质人的特定动产为其成立的要件。换言之,动产质押的设定出质人和质权人不仅要订立书面质押合同,还必须要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即由作为质权人的债权人或者其代理人实际取得对标的物即质物的占有。
  
  由于质物移转质权人占有,使得出质人失去对物的控制,但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此时,质物的毁损、灭失等保管责任就要由质权人承担。《担保法》和《物权法》就此明确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如果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尽到善良管理人保管质物的注意义务,致使质物遭受损失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动产的流动性较大,实践中也多存在质物流动等情况,这就对质权人的保管能力提出了较高的要求,而银行等质权人自身的保管能力是非常有限的
  
  .因此,为了降低金融风险,很多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办理动产质押担保贷款时,在严格审查借款人资信的基础上,引入专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对质物进行监管,以有效地分散信贷风险。从法理上说,占有是指人对物事实上的管领和控制,即物处于占有人的管理和影响之下。只要某人的控制和支配在事实上能够及于该物,即成为占有人。至于占有人是为自己占有,还是通过他人实现有效占有,都不影响占有的成立。在动产质押监管业务中,质权人实现了对质物的间接占有,并将保管的责任转嫁给了监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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