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的具体程序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4日浏览量:73来源:辽宁典当网作者:佚名
1、仲裁申请提出。申请仲裁时,申请人应提交仲裁申请、书面仲裁协议、主体资格证明(具体指公司营业执照、商业注册证明或个人身份证明)、仲裁请求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规定预缴仲裁费。
2、申请财产保全和/或证据保全。如果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和/或证据保全,应向仲裁机构提交保全申请,仲裁机构将根据有关法律将该保全申请及仲裁申请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将会依法做出保全决定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如果当事人在仲裁开始前需要申请财产保全和/或证据保全,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1日起施行)向有关人民法院提交保全申请。
3、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仲裁。当事人可以授权委托仲裁代理人办理有关仲裁事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应向仲裁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每一方当事人委托的仲裁代理人可以有两名以上,所有参加开庭的人员均应有有效的授权委托书。
4、仲裁费用支付。仲裁费首先应由申请人在提出仲裁申请时向仲裁机构预缴,在审理结束后,仲裁庭会结合案件胜败等实际情况在裁决书中作为裁决事项裁决仲裁费用最终应由哪方当事人承担或明确双方当事人分担仲裁费用的比例。
5、答辩。被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根据中国贸仲的《仲裁规则》,涉外程序中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提交答辩书;国内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不参加庭审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仲裁庭有权进行缺席审理并作出裁决。
6、提出仲裁反请求。被申请人如有反请求,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机构提出。根据中国贸仲的《仲裁规则》,涉外程序中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提出反请求;国内程序和简易程序中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提出反请求。反请求书中应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在规定的时间内预缴仲裁费。
7、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庭通常由一名或三名仲裁员组成。根据中国贸仲的《仲裁规则》,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简易程序的仲裁庭由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应从中国贸仲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当事人约定在《仲裁员名册》之外选定仲裁员的,当事人如此选定的或根据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指定的人士经中国贸仲主任依法确认后可以担任仲裁员、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
当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时,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有权从《仲裁员名册》中各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应由双方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中国贸仲主任指定,如果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中国贸仲主任代为指定。
当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时,应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中国贸仲主任指定,如果双方不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则由中国贸仲主任代为指定。
8、仲裁员回避。根据中国贸仲的《仲裁规则》,当事人对仲裁员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产生具有正当理由的怀疑时,可以申请仲裁员回避,但应说明回避申请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是否回避,由中国贸仲主任作出终局决定。
9、案件审理。是否开庭:一般情况下,仲裁庭会开庭审理案件;如果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会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开庭,如果不开庭,仲裁庭将根据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作出裁决。
开庭前的安排:通常情况下,仲裁庭在开庭前会安排一次或多次书面意见和证据材料的交换,并给予当事人对对方书面材料提出意见和补充证据的机会,有些仲裁庭认为必要时也可能会发布程序指令、发出问题单、举行庭前会议、召开预备庭、制作审理范围书等。
开庭审理安排: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用询问式或辩论式审理案件。一般情况下,仲裁庭的开庭审理包括双方当事人陈述意见(两回合或更多)、质证、辩论、仲裁庭庭审调查以及当事人最后陈述等。
庭后安排:是否允许当事人庭后提交补充意见、补充证据以及是否举行二次开庭,均由仲裁庭在庭审结束前或庭后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程序指令。
10、作出裁决。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审理的案件,仲裁裁决依全体仲裁员或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依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在其作出的裁决中,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承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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