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非法集资去年批捕10771人 互联网金融成高危领域
发布时间:2016年04月28日浏览量:97来源:北京青年报作者:程婕
2014年以来,非法集资问题日益突出,案件高位攀升,大案要案频发,社会广泛关注。昨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工信部、公安部、住建部、农业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商总局等15家国家机关召开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数据
今年一季度立案2300余起
据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统计,2015年全国非法集资新发案数量、涉案金额、参与集资人数同比分别上升71%、57%、120%,达历年最高峰值,跨省、集资人数上千人、集资金额超亿元案件同比分别增长73%、78%、44%。特别是以E租宝、泛亚为代表的重大案件涉案金额几百亿元,涉及几十万人,波及全国绝大部分省份,规模之大、膨胀速度之快前所未有。
来自公安部的数据也显示,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形势比较严峻。首先表现为,发案数高位运行,大案增幅明显。年立案数由过去的两三千起大幅攀升至上万起。今年一季度,立案数达2300余起。涉案金额超亿元案件明显增多。其次波及地域广泛,高发地区扩散。非法集资案件遍及全国。2015年,多数省份案件数同比出现增长。东部地区仍是高发地区,中西部地区增势明显。
涉案11323人被提起公诉
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2003年至2013年,全国法院年均一审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762件、集资诈骗案件289件。2014年和2015年,全国法院一审审结的此类案件数量猛增,2014年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907件、集资诈骗案件605件,同比分别上升14.7%、16.1%;2015年审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3173件,集资诈骗案件799件,同比又分别上升66.4%、32.1%。
2015年,全国检察机关认真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职责,共批准逮捕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6928件10771人,同比均上升112.4%,提起公诉4808件11323人,同比分别上升102.7%和159.9%;批准逮捕涉嫌集资诈骗案件872件1210人,同比分别上升54.9%和52.4%,提起公诉941件1468人,同比分别上升57.9%和60.8%;批准逮捕涉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案3件3人,提起公诉2件5人。
危害
民办院校境外上市等成新型案件
据悉,目前非法集资案件新旧领域风险叠加,互联网金融成为高危领域。一方面种养殖、房地产、商品流通、生产经营等传统领域案件依然多发,另一方面,打着互联网金融、农民专业合作社、投资中介、股权投资、旅游、养老、民办院校、境外上市等旗号的新型案件增多。网络借贷成为案件多发的高危领域,公安机关摸排发现了一批案件线索,依法侦办了一批重大案件。犯罪活动网络化特征明显。利用互联网实施犯罪案件涉及地域广、人员多、危害大。当前,假借互联网金融、电子商务、微商、外汇理财、虚拟货币等名义的案件增多。
据介绍,网络借贷领域的非法集资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一些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并由平台实际控制和支配;二是网络借贷平台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的,甚至发假标自融,并采用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满足自身资金需求,有的经营者甚至卷款潜逃。
非法集资依托网络向全国扩散
互联网技术的跨地域、跨时空特性使得以网络借贷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领域非法集资活动具有一些新特征:一是涉众性更强、地域范围更广。例如,传统非法集资案中发生在县域的案件较多,而互联网金融完全突破地域限制,依托网络向周边地区甚至全国扩散。以“泛亚”、“E租宝”等风险事件为例,涉及人员达数十万,地域涉及数十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集资金额达数百亿元。二是风险传播速度更快、影响更大。由于网络信息的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不可控,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事件的波及范围、影响深度和维稳压力急剧放大。三是以金融创新为名,从业机构违规经营甚至进行非法金融活动的手段推陈出新,更加隐蔽和具有迷惑性。四是境外互联网金融诈骗和非法集资活动向境内蔓延需高度警惕。例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就是来源于俄罗斯的、以“低风险高回报”为诱饵的庞氏骗局,在短短几个月内就设立了沈阳、石家庄、广州、成都、济南、青海、北京等代理点,建立了几十个专业推广网站,累计参与人员超过十万人。
非法集资犯罪手法升级形式专业隐蔽
据介绍,当前非法集资犯罪手法翻新升级,“泛理财化”特征明显。非法集资假意迎合社会公众对个人资产保值增值的理财需求,犯罪手法不断升级,从过去的农林矿业开发、民间借贷、房地产销售、原始股发行、加盟经营等形式逐渐升级包装为“投资理财”、“财富管理”、“互联网金融理财”、“金融互助理财”、“地产理财”、“股权理财”等形形色色的理财产品,并且承诺有担保、低风险、高回报等,“泛理财化”已成为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房地产、私募股权投资等行业或领域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据不完全统计,投资理财类非法集资案件占全部新发案件总数的30%以上。
同时,犯罪形式专业隐蔽,欺骗诱导性强。非法集资组织结构愈加严密,专业化程度高,假借迎合国家政策,打着“经济新业态”、“金融创新”等幌子,以具体项目、债权标的、担保物为依托,业务流程、合同文本专业规范,噱头更新颖、迷惑性更强,使投资者辨别难度加大。一些犯罪分子不惜投入重金,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进行包装宣传,邀请名人、学者和官员站台造势,欺骗误导性较大。
追责
省级人民政府担负第一责任人责任
去年国务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负总责,担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各地方人民政府要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具体而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有效落实以下职责:一是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非法集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查处、善后处置、宣传教育、维护稳定等各项工作;二是确保本行政区域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组织到位、体系完善、机制健全、保障有力;三是建立目标责任制,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内容,明确责任,表彰奖励先进,对工作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责任;四是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地方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间经济金融活动。
加快出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
非法集资案件有一个发展演变过程,如果能在苗头时期早监测、早发现、早处置,就可以有效减轻危害后果,降低处置成本。
《意见》对监测预警作了全面安排,提到了十分重要和紧迫的层面,必须切实抓落实。部际联席会议将专项部署督促各地区构建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积极研究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加强对全国范围内重大风险线索的监控,及时进行预警提示。指导和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可疑资金的监控,积极利用人民银行反洗钱监测系统加强监测分析。进一步发挥好全国统一信用信息交换平台的作用,推动整合各地各有关部门信息资源,提高信息互通共享水平。针对非法集资参与人心存侥幸、不愿报案的情况,加快出台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办法,加强正面激励,发动群众参与防范预警。
下一步,部际联席会议将根据《意见》要求,着力推动加强涉嫌非法集资广告管理工作,净化社会舆论环境。首先要加强对融资类广告监管,对刊登发布融资类广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严格规范,不得对产品和业务进行虚假、不当陈述,不得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等内容。同时,加强对主流媒体广告的监管,强化媒体自律责任,自觉封堵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此外还要加大广告监测管控力度,将新兴媒体涉嫌非法集资广告排查整治作为2016年工作重点。
哪些“投资”易成非法集资陷阱
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
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
2014年以来,投资咨询、非融资性担保、第三方理财、财富管理等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大量快速增加,普遍存在超范围经营、违规发售理财产品等情况,非法集资风险隐患突出,犯罪手法主要有:一是以投资理财为名义,承诺无风险、高收益,公开向社会发售理财产品吸收公众资金,甚至虚构投资项目或借款人,直接进行集资诈骗。二是为资金的供需双方提供居间介绍或担保等服务,利用“多对一”或资金池的模式为涉嫌非法集资的第三方归集资金。三是实体企业出资设立投融资类机构为自身融资,有的企业甚至自设或通过关联公司开办担保公司,为自身提供担保。
P2P网络借贷机构
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尤其是P2P网络借贷机构野蛮生长,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突出,积累了大量风险。主要犯罪手法有:一是一些网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出借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出借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形成资金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是一些网贷平台未尽到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名义发布大量借款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三是个别网贷平台编造虚假融资项目或借款标的,采用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模式,为平台母公司或其关联企业进行融资,涉嫌集资诈骗。
虚拟理财
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
2015年以来,有关监管部门提示风险,称以“MMM金融互助社区”为代表的互助理财以高额收益吸引大量投资者参与,与之类似的百川理财币、克拉币、“摩提弗”等虚拟理财相继出现,运作方式极为类似。
此类虚拟理财的特点有:一是以“互助”、“慈善”、“复利”等为噱头,无实体项目支撑,无明确投资标的,靠不断发展新的投资者实现虚高利润。二是以高收益、低门槛、快回报为诱饵,利诱性极强,如“MMM金融互助社区”宣称月收益30%、年收益23倍的高额收益,投资60元-6万元,满15天即可提现,“摩提弗”承诺静态日收益2%,10天即可返回本息。三是无实体机构,宣传推广、资金运转等活动完全依托网络进行,主要组织者、网站注册地、服务器所在地、涉案资金等“多头在外”。四是通过设置“推荐奖”、“管理奖”等奖金制度,鼓励投资人发展他人加入,形成上下线层级关系,具有非法集资、传销相互交织的特征。
房地产行业
容易沉积大案要案
房地产行业一直是非法集资高发领域,涉及金额大、隐蔽性强,容易沉积大案要案。主要集资模式有:一是房地产企业违法违规将整幢商业、服务业建筑划分为若干个小商铺进行销售,通过承诺售后包租、定期高额返还租金或到一定年限后回购,诱导公众购买。二是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有的甚至是项目还没进行开发建设时,以内部认购、发放VIP卡等形式,变相进行销售融资,有的还存在“一房多卖”。三是房地产企业打着房地产项目开发等名义,直接或通过中介机构向社会公众集资。
私募基金
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
一是公开向社会宣传,以虚假或夸大项目为幌子,以保本、高收益、低门槛为诱饵,向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二是私募机构涉及业务复杂,同时从事股权投资、P2P网贷、众筹等业务,导致风险在不同业务之间传导。
地方交易场所
缺乏规范的管理
近年来,一些地区陆续批准设立了一些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的各类交易场所,由于缺乏规范的管理,违规违法问题突出,有的涉嫌非法集资。一是大宗商品现货电子交易场所涉嫌非法集资风险。有的现货电子交易所通过授权服务机构及网络平台将某些业务包装成理财产品向社会公众出售,承诺较高的固定年化收益率。二是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企业和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个别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少数挂牌企业(大部分为跨区域挂牌)在有关中介机构的协助下,宣传已经或者即将在区域性股权市场“上市”,向社会公众发售或转让“原始股”,有的还承诺固定收益,其行为涉嫌非法集资;有些在区域性股权市场获得会员资格的中介机构,设立“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为挂牌企业非法发行股票活动提供服务。
相互保险
可能诱发诈骗行为
相互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平等自愿、民主管理的基础上,以互相帮助、公摊风险为目的,为自己办理保险的保险活动。相互保险涉及非法集资风险有:一是有关人员编造虚假相互保险公司筹建项目,通过承诺高额回报方式吸引社会公众出资加盟,严重误导社会公众,涉嫌集资诈骗。二是一些以“**互助”、“**联盟”等为名的非保险机构,基于网络平台推出多种与相互保险形式类似的“互助计划”。这些所谓“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没有经过科学的风险定价和费率厘定,不订立保险合同,不遵守等价有偿原则,不符合保险经营原则,与相互保险存在本质区别。其经营主体也不具备合法的保险经营资质,没有纳入保险监管范畴。此类“互助计划”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可能诱发诈骗行为,蕴含较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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