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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宁法院首例责令不动产登记中心赔偿案结束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02日浏览量:88来源:新华网作者:
  4月21日,南京市江宁法院将镇江市某不动产登记中心赔偿的76024元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赵某,标志着该院首例责令不动产登记中心向当事人赔偿案件结束。
  
  赵某与崔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中,江宁法院依据赵某的保全申请,依法裁定查封陈某位于镇江市某小区的房屋。该案判决生效后,赵某及律师到该不动产登记中心去查询时,却意外发现该房屋已被被执行人陈某变卖过户至案外人何某名下。赵某与该不动产登记中心交涉无果,立即向承办法官紧急反映情况,并向江宁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江宁法院行政执行局迅速对被执行人崔某、陈某的财产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崔某、陈某均已下落不明,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遂立即派人赶前往该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锁定该中心未依法履行协助义务、违法办理房产过户的事实证据。承办法官向该中心负责人严正交涉作为协助义务人的违法行为和法律后果,该中心负责人解释:该中心房屋登记中一些工作环节外包给服务公司办理,导致出现了差错。该中心已经向南京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函,向被执行人老家四川不动产登记中心协调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但均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承办法官经向领导汇报后,果断向该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赔偿本案标旳额的赔偿款。该中心负责人看到法院“动真碰硬”,主动承认了错误,一再向江宁法院表示歉意,并在裁定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赔偿款汇至了江宁法院。
  
  原本以为执行无望的赵某向执行人员表达了感谢。该案执结,既维护了法律尊严,也赢得了申请执行人高度赞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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