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乙借款800万,为此双方签订抵押合同,甲将已设银行抵押的自有房屋抵押给乙。后因甲无力偿还借款,乙提出诉讼,并对甲的房屋申请了查封。执行阶段中,法院收到多份已取得执行依据的其他债权人的参与分配的申请,故在将甲
一、案情李某于2016年2月10日向张某借款130万元,定于同年8月10日前还清本息,李某以自己一套房屋作借款抵押,借款抵押合同载明“抵押权利价值为160万元”,办了抵押登记。逾期,李某无力还款,张某诉至法院,在法院主持下调
由于抵押权发挥着极为重要的融资功能与担保功能,因而自罗马法以来,各国民法都将其视为上最重要的担保物权,被称为“担保之王”。因而各国也设计完善制度确保其流畅运行。然现我国之规定,虽在实体法上赋予抵押权直接的
案情:高某、刘某与雷某(女)系高中同学,三人大学毕业后回到原来城市工作。2011年11月13日,高某为刘某从北京某公司代购一批价值62.5万元的货物,出于老同学之间的信任,三人签订协议书约定雷某将新购的本单位集资房抵押至
【裁判要点】抵押权属担保物权,其效力已被物权法明文规定,物权法构建了抵押权的除斥期间制度,以限定抵押权的存续。抵押权人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将导致抵押权消灭,而非胜诉权的丧失,但抵押权消灭后,抵押
民事执行程序通过司法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等方式处置不动产时,并存于被执行财产上的税收公法债权与民事私法权利在这一环节同时诉求实现,在被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缺乏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其
天成公司分别于2013年和2014年向典当行借款共计800万元,为担保该典当借款,天成公司以其名下的6套房产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天成公司到期未还款,典当行起诉至人民法院,后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成公司偿还原告的
曾经有业内同行感慨到:“首封与抵押权执行的冲突,夜路走多了一定会碰到的”。确实,首封法院和抵押权法院的执行权冲突问题,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多个债权人向同一债务人申请执行,既有首封法院,又有抵押权法院,执行权到
目前,房屋买卖纠纷中,涉及让与担保的情形日益增多,对让与担保的效力,司法实务中判决认定有效和无效皆有其例,实有厘清之必要。一、让与担保与相关法律制度之辨让与担保,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将担保标的
问题概述:让与担保制度是担保人通过转移物的财产性权利给债权人来实现担保功能的一项制度,理论界与实务界多以“物权法定原则”、“脱法行为”、“虚伪表示”等理由认定“让与担保”合同无效,本文从担保制度的功能性、
▌裁判要旨:1、对于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对拍卖变卖的价款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当事人对房屋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
因不动产抵押引发的诸多纠纷中,抵押人未依约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情形屡见不鲜,在此前提下,名义上的抵押人应当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实践观点不一。坚持担保责任者有之,坚持违约责任者亦有之,然即使在违约责任项下,对于判决